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西華縣城區市政基礎設施移交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6月6日
西華縣城區市政基礎設施移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城區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進一步規範移交驗收和接管工作程序,確保城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市政公用設施正常投入使用,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實施細則》(豫建城〔2010〕52號)、《周口市城市綠化條例》《周口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周政〔2011〕84號)等法規規章和文件,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是指納入縣城市管理局管理的城市道路、排水設施、園林綠化、廣場、照明、環衛等市政基礎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管理部門是指縣城市管理局及所屬的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承擔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任務的縣直單位、平台公司等。
第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單位是移交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組織項目移交等工作。縣城市管理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市政基礎設施的接管工作。
第二章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移交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移交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有關城市專業規劃和設計要求,市政工程設施要求通過竣工驗收;達到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計要求,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市政道路、綠化景觀、環衛、路燈等設施的驗收標準、質量以及質保期要求的相關規定;
(二)完成施工合同約定的的全部內容,達到設計要求,並竣工驗收合格;
(三)移交事項及配套附屬設施工程質量滿足設計及規範要求。市政基礎設施設備完好,滿足使用要求,無安全隱患。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市政設施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備齊工程竣工技術資料(包括建設文本),將相關資料複印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送接管單位進行存檔。竣工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情況說明;
(二)設計圖紙;
(三)與實際實施工程內容一致的工程竣工圖紙(含電子版);
(四)工程質量保修書(重要市政基礎設施需要出具工程質量鑒定報告的,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鑒定報告方可進行驗收);
(五)工程驗收報告(複印件即可);
(六)工程審計報告(複印件即可)。
第八條 移交工作流程:
(一)市政基礎設施經竣工驗收合格,質保期滿並通過審計後將養護管理移交至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二)滿足移交條件辦理移交時,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由縣分管領導牽頭,組織接管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進行交接驗收;交接驗收分別對移交資料和項目實體(現場勘察)進行核查,以設計圖紙、項目合同、工程竣工圖及驗收資料等為依據,核查滿足移交條件後履行正式移交手續。移交單位按照移交設施內容填寫《市政基礎設施移交單》(附件1),自雙方簽訂協議之日起,接管單位正式接收管理;
(三)未滿足移交條件(含質量問題未得到整改、實際工程量與設計圖紙不符、配套設施不完善、移交資料不健全等)的環衛設施、園林綠地、路燈照明不得移交;對於存在的問題,由接管單位填寫《項目問題整改通知單》(附件2),交由建設單位組織限期整改,其管護工作仍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整改完畢後,接管單位將再次進行複查,經複查符合移交條件的,辦理正式移交手續;整改結果不合格的,不予接收;
(四)尚在養護期的綠化工程,養護工作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至養護期滿,接管單位負責監督管理工作;養護期滿,綠化苗木成活率需達到合同約定標準,方可予以接收;
(五)移交過程中產生異議且協商未果的,報請縣政府協調解決。
第三章 項目質量管理責權界定
第九條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移交時,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保修內容、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並履行保修義務,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至合格。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質量保修期屆滿60日前對項目進行自檢,完成對存在問題的整改並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保修期間的保修情況報告。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保修情況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安排相關養護單位共同對項目進行現場複檢,複檢發現的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整改。
第四章 養護管理經費
第十一條 履行完正式移交手續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項目養護管理經費應自移交之後,納入縣財政預算並足額及時撥付,以保證管養維護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十二條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序盡快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後,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護單位,並由管護單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及時將在建工程轉記為市政基礎設施,並接收相關建設資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的移交管理同樣適用本辦法,並按照市政基礎設施的管理權限,移交至相關職能部門。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